雅道|公司裁员两人,法院判赔一高一低

2023-09-01 16:11:30

基本案情

随着公司股权变更,上海某房产公司在2020年对部门员工进行裁减。

小陈和小杨都是该部门员工,分别负责不同工作。

裁员过程中,公司对两人采取了不同做法

小陈被公司突然解雇,没有经过提前通知和协商。而小杨经历一个月的提前协商才被解雇。

被解雇后,两人都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于是分别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小陈而直接将其解雇,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但提前通知并与小杨多次协商未果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

律师提醒

经济补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过错性赔偿。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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