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最近,某小区因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暂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出现了无物业管理的状态。
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利益,在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居委会代表小区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然而,小区业主李某并不认可这个合同的有效性,拒绝支付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委会系出于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目的行使了业委会的权利,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视为有效。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当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小区事务进行一定的管理,如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当然,居委会仅能在特定期限内代行业委会权利,小区业主仍应尽快依法成立业委会,真正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同时,业主也要注意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