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大在某传媒公司担任副总期间,公司为其配置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因手机号码要实名制,双方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此后,手机号码变更到张大个人名下,但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手续变更等均未作约定。
不久后张大离职,将该号码以7万多元的价格出让给案外人王二,并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2021年4月,王二又以15万元将手机号码出让给赵三使用,同样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
传媒公司知情后,认为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张大在离职后理应将其返还公司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但张大离职后非但未返还给公司还私自将号码出卖。现张大和赵三拒不返还手机号码,故传媒公司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该号码,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号码系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使用权转移于用户,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传媒公司将该号码交付张大使用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张大离职后将案涉手机号码转让给案外人,后赵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赵三取得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最终法院驳回了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