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道|深夜水库捞鱼竿,自陷风险苦果自担

2023-12-12 13:40:39

基本案情

小华与同事在某水库钓鱼,他们通过微信向实际经营者刘某转账300元作为钓鱼费。然而,在准备回家的时候,小华的鱼竿被拉入水中,他决定下水取鱼竿。不幸的是,小华消失在了波光粼粼的水中。

小华的同事立即呼叫刘某进行救援并报警刘某和救护人员带着设备迅速赶到现场,经过一天两夜的搜救,仍未能找到小华。后小华的尸体自行浮出水面。

小华的家人以水库主管部门和实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判断。他不顾同伴的劝阻,仍然下水捡鱼竿,导致溺亡。

水库主管部门在2016年8月就已经与刘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设置了“禁止游泳”等警示牌。

刘某接手后也在水库周围设置了大量警示牌,并且在收到求救电话后,迅速携带救生装备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事发后,水库管理局和刘某自愿向小华家属支付7万元作为补偿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华家属主张超出已补偿部分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我们在何处从事何种活动,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本所用图片均源自网络,仅作免费普法宣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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