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华与同事在某水库钓鱼,他们通过微信向实际经营者刘某转账300元作为钓鱼费。然而,在准备回家的时候,小华的鱼竿被拉入水中,他决定下水取鱼竿。不幸的是,小华消失在了波光粼粼的水中。
小华的同事立即呼叫刘某进行救援并报警。刘某和救护人员带着设备迅速赶到现场,经过一天两夜的搜救,仍未能找到小华。后小华的尸体自行浮出水面。
小华的家人以水库主管部门和实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判断。他不顾同伴的劝阻,仍然下水捡鱼竿,导致溺亡。
水库主管部门在2016年8月就已经与刘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设置了“禁止游泳”等警示牌。
刘某接手后也在水库周围设置了大量警示牌,并且在收到求救电话后,迅速携带救生装备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事发后,水库管理局和刘某自愿向小华家属支付7万元作为补偿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华家属主张超出已补偿部分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我们在何处从事何种活动,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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