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道|“新车”变“二手”,退一赔三很nice

2024-01-13 13:40:34

基本案情

谭先生一直心仪某款轿车,得知车行仅有的一台该款车出售时,他担心错过机会,迅速赶到车行。

购车过程中,他注意到车辆里程表已有96公里,但销售人员解释为试车所致。经双方商谈,车行答应给予一定优惠,遂即谭先生便与车行签署了《车辆订购单》,以全款24.38万元购得该车。

二手车买卖.png

次日,车行向谭先生出具了《告知书》并说明车辆有关情况,但只字未提该车系“二手车”

两年后,谭先生拟卖出该车,经二手车行查询,谭先生才从发现这辆“新车”在他购买前已维修过,且“三包”日期早于购车日期

意识到自己买了二手车,谭先生便尝试与车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他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行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新车和二手车在交易市场上存在巨大差别,车行负有告知义务,但车行并未在《告知书》中予以告知,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文件名称都是“新车签约申请单”“新车交车单”等,进一步表明案涉车行是将该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谭先生,因此,车行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车行向谭先生返还购车款24.38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一次性向其支付购车款三倍73.14万元作为赔偿款,谭先生向车行返还购买的案涉车辆;车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1.在销售瑕疵车辆时,出售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切实做到诚信经营。

2.消费者在买车时应谨慎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留存消费凭证,树立证据意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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