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2023-03-27 16:33:30

很多小单位业务少,帐目不多,为了节约成本,喜欢聘用兼职会计。

李美女是一名会计,现在几家单位做兼职会计,不需要每天上下班,当然工资也就没有全勤会计那么多,报酬每家单位每月800至1000元。

李美女一共有8家兼职单位,会计工作一般是月底比较忙,有时不能按单位的要求做完账,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

3.jpg

李美女由于兼职单位太多,影响其工作质量和效率,A单位即单方面终止了与李美女的劳动关系。

李美女要求:A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A单位反驳:李美女同时兼职几家单位,不受A公司管理约束,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东律师提醒,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美女在每家单位一个月总共工作时间只有几天时间,她与这些单位的劳动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由于李美女与A单位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A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向李美女支付经济补偿金。


地址:四川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商务大厦2号厅10楼28号
电话:028-87785236    邮箱:xz@altitu.com.cn
COPYRIGHT © 2018 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蜀ICP备18033168号-1
抖音号
视频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