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智|商标保卫战:泰康之家与泰康之脉的跨界较量

2023-04-07 11:38:24

“泰康之家”与“泰康之脉”仅有一字之差,前者是泰康公司注册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属于第43类商标,后者是昌泽公司注册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的、属于第10类商标;那么,泰康公司是否可诉昌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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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康公司诉称:经其持续宣传和使用,“泰康之家”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且“泰康之家”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前述商标仅一字之差的“泰康之脉”,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两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泰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资产管理规模、覆盖区域、营业收入、品牌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泰康之家”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支持了泰康公司针对“泰康之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认为:

1.泰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泰康之家”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2.两件商标仅一字之差,“泰康之家”赖以驰名的养老院服务中需要医疗配套服务,而涉案商标“泰康之脉”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相关。“泰康之脉”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 “泰康之家”及泰康公司,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进而损害泰康公司利益。

【案件评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泰康之家”商标跨类别保护受到法院支持,在于该商标在涉案商标“泰康之脉”申请日之前,在注册的相关服务上,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故商标保护范围的原则仍是驰名商标可享受跨类保护。然而,跨类保护并不意味着全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遵循的是“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

【律师建议】

1、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合理布局。除业务需求必须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外,还应同时考虑与本公司业务关联及未来业务发展的上下游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可能对本公司商标的美誉造成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述类别可一并予以注册保护。否则,一旦发生商标被他人抢注并达到一定市场影响后,可能面临夹缝求存或断腕求生的局面;

2、企业还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对其商标权产生侵害的行为,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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