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6年,腾讯公司提交了三项商标注册申请,“微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微信机器人小微”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微信小微”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农业机械、洗衣机、搅拌机印刷机器等第7类商品上。
大家熟知的微信APP所用标识 “微信及图”商标,则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申请注册,被核准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
2018年3月,浙江省自然人刘某某申请注册商标“微信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绞肉机等第7类商品上。
腾讯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称刘某某的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且具有恶意抢注的嫌疑。虽然刘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但“微信爷”与腾讯公司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微信及图”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微信爷”商标构成对“微信及图”的摹仿,故决定不予注册。刘某某并未放弃,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律师建议】
1、商标品牌价值在市场上体现,只有经过时间和市场的考验,商标才能获得公众认可和信任,建立品牌形象。因此,商标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对于企业至关重要。
2.在商标培育方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使得自身储备的商标资源能够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以较低成本防止他人抢注。
3.在商标保护方面,企业应当避让他人驰名商标,在商标布局时应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权益,以避免可能的商标纠纷和损害品牌形象。
以上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用于免费法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