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基金公司与应届毕业生詹某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约定,公司答应协助詹某办理北京市户口,詹某应为公司服务不少于6年,若未满6年离职需按比例支付补偿金。
3年后,詹某申请辞职。
公司考虑到已为其办理户口并付出一定成本,要求其支付约定补偿金49.9万元及利息。
詹某认为公司要求过高,拒不支付。
公司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詹某提出反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基金公司为詹某办理离职手续,但詹某须支付公司15万元提前离职补偿金。
本案告诉我们:
1、不合理的约定最终难免被法律制裁。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考虑到法律精神,不得随意增加员工的义务,以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
2、提前离职虽于情于理,但合同义务仍需履行。作为新生代劳动者,詹某应审慎权衡各种因素,与公司达成更为合理的离职方案,减少纠纷的产生。
3、人才引进成本的增加,促使用人单位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和激励政策,有利于稳定人才队伍,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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