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闪电公司和雷鸣公司,都是生产电力控制柜的大公司。这天,闪电公司接到了一个大单——客户要定制一批功能炸裂的新型控制柜。可一看设计图,闪电公司懵了,心想,单靠自己的实力根本做不出来工序如此复杂的控制柜。
无奈之下,闪电公司只能找老搭档雷鸣公司“抱团取暖”。双方迅速达成协议,利润五五分,约定各展所长:闪电公司负责结构,雷鸣公司负责做复杂的电气系统。精诚合作之下,两家公司很快便研发出控制柜样品。客户一看,高兴得合不拢嘴,当场与两家公司签下了这笔大单。
就在这飞黄腾达的时候,合作“侠侣”出了岔子——技术归谁所有?谁有权申请专利?
闪电公司说我主导研发,肯定属于我;雷鸣公司说我们是一条绳上吊着的两只蚂蚱,技术应该共同拥有。两家公司各执一词,订单陷入停摆不说,再不合作生产,他们将会共同面临巨额的违约赔偿。
咨询刘律师后,两家公司恍然大悟,共同研发的技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应视为合作双方共有。这批产品的技术,无论外观还是内里,都是闪电、雷鸣两家公司通力合作密不可分的成果,那么专利权也应该共同拥有才是。基于此,两家企业也明白了,感情虽好,合作还是要讲究个制度与分工,责任到位,才能化对立为合作,让1+1远大于2。
刘律师提醒: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经常进行技术方面的合作,一定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对技术的归属和使用进行详细约定,并且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留下后患。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860条第1款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