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生意周转,向友人借款并开具欠条。
出借人将钱转入妻子账户,妻子却声称对此毫不知情。
面对催还,妻子拒不履行共同还款义务。
此情此景,该债务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起看下面的案例,我们一起找寻答案。
张三与王麻子相恋结婚。张三常年在外谈生意,王麻子在家照看两老一小。
一日,张三生意遇阻,急需40万元周转资金。张三给老友刘大打电话,刘大二话不说就将钱打进了王麻子的账户。张三高兴接到消息,就以自己的名义给刘大打了欠条。
到期未还,刘大找到王麻子要钱。王麻子一头雾水,她对这笔交易一无所知。刘大很是纳闷,这40万肯定进了她账户,怎么会不知道?双方争执不下,刘大怒了,将两人告上法庭要钱。
经法庭调查核实,张三承认这笔钱的确是借给他用的,是为了家庭生意周转。刘大也证明确有多次转账记录。王麻子哭诉自己真的一直在家带孩子,对生意一窍不通,这40万根本不知情。
本案中虽说王麻子不一定知情,但这笔钱的确是为了夫妻共同生计所借,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若想推脱债务,王麻子需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才行。最终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三、王麻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