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幸运公司要为其堆放货物的房屋购买财产保险,通过微信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告知其投保房屋详细情况,并按照业务员的指示在小程序中填写了投保信息。当天下午,便向保险公司账户支付8000元保费。
投保的第二天,幸运公司房屋失火,导致投保房屋被烧毁。
事发后,幸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理赔,并向幸运公司退还了前一天支付的8000元保费。
幸运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说辞,当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险单的签发为依据,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保险单等仅为保险凭证。幸运公司按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填写信息,即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通知其缴纳保费,即表明已完成核保,具有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幸运公司保险金120万余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